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審批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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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三、實施權限和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以上規定,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治區級直管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進行審批;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轄區內的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進行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餐飲服務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要求,當餐飲服務單位下列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時應辦理變更審批:
(一)餐飲服務企業或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名稱改變的。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等需要改變的。
餐飲服務經營的地點或場所改變的,應當按照“?? -1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批操作規范”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
五、行政審批適用范圍、對象
在廣西區內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機構或個人,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審批事項。
六、申請材料
第一條??????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食藥監許[2009]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名稱改變的,經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出,原發證部門更改《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的相應內容。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等需要改變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手續。根據此規定,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的單位、個人需根據變更的具體事項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對應的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變更申請(內容包括申請變更許可內容的理由、原許可內容、擬變更的許可內容:企業或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新名稱、投資單位或個人的情況、經營類別、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等)。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
(四)經營地點的名稱改變證明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材料。
(六)申辦人身份證、代辦人受委托辦理許可申請的委托文件。
(七)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如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房產證明、土地使用證明);
(八)改變后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注:1、制作的平面圖應在頁眉或頁腳標示標題。例:“廣西××酒店周圍環境圖”、 “廣西××酒店加工就餐場所總平面圖(包括周邊25米內)”、 “廣西××酒店加工場所平面圖”、 “廣西××酒店加工場所設備設施布局圖”;2、 加工場所平面和設備設施布局圖應與實際相符合,標明各功能分間的具體長寬尺寸;3、標識與實際加工工藝流程相適應的所有加工用房和輔助用房,如:原料倉庫、成品倉庫等)。
以上材料,統一使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
七、辦結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自治區本級10個工作日;地級市、縣的承諾辦結時限由地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確定。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自治區本級咨詢電話咨詢電話:0771-5595801
投訴電話:0771-5595845
地級市、縣的咨詢、投訴電話由地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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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點擊下載)
1. 自治區本級行政審批流程圖
2.申請書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