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匯總方法
⑴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
根據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分別利用各城市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價格指數,然后將兩個價格指數簡單平均。
計算公式為: (1-8)
其中: 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或金額)。
⑵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同各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價格指數。
(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
⑴ 計算各基本分類中選中的二手住宅的環比指數
計算公式為: (2-1)
其中: 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t期(本月)價格, 為t-1期(上月)價格。
(2)計算全市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采用雙加權計算全市各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即分別利用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價格指數,然后將兩個價格指數再簡單平均。
計算公式為: (2-2)
其中: 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環比價格指數, 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所代表住宅類型的t期(本月)銷售面積(金額),n為該基本分類中包含樣本住宅的個數。
⒉各城市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同各城市新建住宅價格指數。
⒊70個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匯總方法
⑴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根據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分別利用各城市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價格指數,然后將兩個價格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
計算公式為: (2-3)
其中: 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或銷售金額)。
⑵70個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同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
七、數據資料的報送規定
(一)網簽數據。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國統字〔2010〕93號文件要求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基礎數據。相關調查總隊、調查隊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經過過濾的、上個自然月的新建住宅交易網簽數據用專用存儲設備拷貝,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標識。
(二)二手住宅報表數據。各有關城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中介公司等按照國統字〔2010〕 號文件要求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自然月度基礎數據。
(三)資料上報時間和上報方式
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在對相關城市的原始數據和匯總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后,于月后8日前按照規定的數據傳輸方式與要求上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城市上報數據給調查總隊的時間由各地自定。
八、數據發布時間與內容
(一)發布時間:每月18號,節假日順延。
(二)發布內容: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環比、同比、定基價格總指數以及分城市分類價格指數。 |